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