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二十条有效在学校、宾馆、商场、公园、办公场所、社区、医院、旅游景点的周边和停车场等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地段,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停车三分钟以上的,应当熄灭发动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