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有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提高安全监督管理能力,配备相应执法装备。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查处理、应急救援的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