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卫生健康、财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医疗保障、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科技、公安、农业农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