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和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规划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等规划建设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牵头组织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专项检查。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