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在养老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