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社会信用主体授权材料,获取他人非公开信息,给社会信用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