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第五十九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后,失信记录被原提供单位撤销,或者据以认定其失信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撤销的,撤销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推送变更信息或者书面告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变更数据或者书面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