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发现其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信息及时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

社会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存储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信用服务机构等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对于核查确实有误的,予以更正或者删除,并告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