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第三十八条有效社会信用主体发生失信行为不符合豁免惩戒条件,且不属于严重失信的,认定为一般失信主体。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