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良好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二)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信息;(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良好信息。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