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应当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实行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债务融资以及开展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方面,应当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履行合同义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中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应当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