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和引导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监测机构提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