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超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或者在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