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章 监测活动第十九条有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省和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工作,对各环境要素质量进行监测和调查,分析评估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组织开展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工作。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的环境质量监测、评估与预测预报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