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