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所指电力企业,包括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电网企业和售电公司。

发电企业,指从事电力生产的企业;

供电企业,指拥有电网资产并从事电力供应的企业,包含增量配电公司;

电网企业,指拥有输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

售电公司,指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的公司。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