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法律、法规和电力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低碳生活、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意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电力使用安全公益性宣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