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安全措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