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危害电力设施;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未经同意放飞无人机,或者虽经同意但未采取安全措施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