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供电企业对用户实行抄表收费,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结算收费依据。

供电企业应当采用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实现用电计量装置功能和运行误差的在线监测,对计量功能不合格或者运行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的用电计量装置及时进行更换;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可以继续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