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供电企业对用户开展用电安全检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检查内容可以包括:

(一)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状况;

(二)保安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

(三)事故预防方案和措施;

(四)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信息采集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控制装置、调度通信装置等安全运行状况;

(五)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安全运行状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供电企业应当书面向用户反馈检查结果,并提供技术指导,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及时消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