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条例/第五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四十九条有效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一)无法律、法规依据,拒绝向用户供电;(二)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中断向用户供电;(三)未按照国家电能质量标准供电;(四)未按照国家和省核准的电价、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五)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六)对用户投诉、咨询推诿塞责,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七)其他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