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一)无法律、法规依据,拒绝向用户供电;

(二)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中断向用户供电;

(三)未按照国家电能质量标准供电;

(四)未按照国家和省核准的电价、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电费;

(五)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六)对用户投诉、咨询推诿塞责,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七)其他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