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构建社会综合能效评价体系,引导用户科学用能。

用户应当积极参与社会综合能效评价。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