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条例第四条有效电力事业应当适当超前发展,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电力发展应当统筹规划电力设施布局,协调优化电源电网结构,加强农村电网建设,增强电力系统调节控制和安全保障能力。电力发展应当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推动电能替代,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