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条例/第四章 电力生产运行第三十四条有效电力企业和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立并维护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