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条例/第四章 电力生产运行第三十二条有效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可中断负荷资源集中利用,作为电力平衡调节手段,增强电力系统抗风险能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