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条例/第四章 电力生产运行第三十条有效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力需求响应管理机制,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用户在电网需要时增加或者削减负荷,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