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破坏、危害依法实施的电力工程建设。电力工程建设所涉相邻单位和个人因协助电力工程建设受到的损失,由建设单位予以合理补偿。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