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条例/第三章 电力建设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破坏、危害依法实施的电力工程建设。电力工程建设所涉相邻单位和个人因协助电力工程建设受到的损失,由建设单位予以合理补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