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破坏、危害依法实施的电力工程建设。电力工程建设所涉相邻单位和个人因协助电力工程建设受到的损失,由建设单位予以合理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