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公安、交通运输、教育、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