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的;(二)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应急救援电话的;(三)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四)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的;(五)未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的。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