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对以下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二)近两年发生过电梯安全事故或者屡被投诉的电梯;

(三)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