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法监督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对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