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停止使用的电梯,或者明示正在施工的电梯;

(二)长时间阻挡电梯关门,或者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在电梯内蹦跳、打闹,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攀爬扶手装置;

(四)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驶入轿厢;

(五)在轿厢内吸烟;

(六)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物品;

(七)恶意破坏电梯,拆除、毁坏电梯的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

(八)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乘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