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电梯需要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封存电梯,并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停用手续。电梯恢复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检查,并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