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沿海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海岸带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的协调机制,解决海岸带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