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水质处于良好状态。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