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