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带的保护、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的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和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海岸带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