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对遭到破坏的山体或者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山体,应当及时修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修复山体自然景观,恢复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