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山体保护控制线内的山体破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建立问题清单,制定相应的清理整顿和修复治理计划。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