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山体保护,是指对山体的地质地貌、生态系统、自然景观、人文遗迹等方面的保护。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