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山体保护,是指对山体的地质地貌、生态系统、自然景观、人文遗迹等方面的保护。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