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经批准的山体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论证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修改。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