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洋监视监测系统,合理布局和建设沿海验潮站、气象观测场等观测监测设施,并采取以下防灾减灾措施:

(一)建立台风、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自然灾害预警预防体系;

(二)建设渔港、避风港、避风锚地等避灾避险场所;

(三)对沿海防护堤、护岸等防护设施进行建设、整治、修复养护;

(四)建立海上溢油、有害有毒物质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破坏海岸带防灾减灾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