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近岸海域从事海上餐饮、住宿等休闲娱乐活动或者其他生产、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垃圾回收设施,将产生的垃圾直接排入海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用海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