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禁止在海岸带海域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 除船舶加油作业外,进行船舶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二)油轮清舱作业;

(三)拆船作业;

(四)使用焚烧炉;

(五)原油单点系泊高污染风险作业;

(六)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要求使用溢油分散剂。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