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二节 海域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有效禁止在海岸带海域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 除船舶加油作业外,进行船舶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二)油轮清舱作业;(三)拆船作业;(四)使用焚烧炉;(五)原油单点系泊高污染风险作业;(六)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要求使用溢油分散剂。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