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制度。船舶与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制度要求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情况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接收、转运及处置各主管部门应当对接收单位联单运行情况加强联合监管,确保联单制度有效运行。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