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海岸带范围内水产养殖区、禁养区和限养区,严格管控海水养殖空间与容量。

禁养区内禁止各类水产养殖活动。限养区内不得擅自新增水产养殖项目、改变养殖方式或者扩大养殖规模。毗邻海岸线的限养区,市、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筏式养殖、网箱养殖等水面设施养殖。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