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一节 陆域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农田、林地、沿海绿化景观带等应当减少化肥、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化学制剂的施用数量和次数,严格执行国家安全规定和标准,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鼓励和推广在海岸带内使用生物、物理等无公害措施,防治农业、林业病虫害。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